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四川省散装食品销售标签标识规范》
《四川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标签标识规范》
《四川省食品销售凭证规范》的通知
川市监规发〔2024〕3号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
《四川省散装食品销售标签标识规范》《四川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标签标识规范》《四川省食品销售凭证规范》已经省市场监管局2024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5日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散装食品销售标签标识,不适用于预包装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制售食品可参照执行。
2 术语和定义
2.1 散装食品,指在经营过程中无食品生产者预先制作的定量包装或者容器、需要称重或者计件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以及称重或者计件后添加包装的食品。在经营过程中,食品经营者进行的包装,不属于定量包装。
2.2 酒类,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 vol的饮料酒,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以及其他含酒精成分的饮料。但依法应当按照药品、保健食品管理的除外。
2.3 标签标识,本规范所称标签标识,指粘贴、印刷、标注或者随附等附加于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销售、贮存场所的货架、货柜等明显位置,用以辨识和说明食品基本信息、特征或者属性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3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
《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冷链物流卫生规范》(GB 31605—2020)
4 借鉴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饮料酒术语和分类》(GB/T 17204—2021)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即食食品现场制售卫生规范》(DB 31/2027—2023)
5 基本要求
5.1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5.2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5.3 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常识的内容。
5.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5.5 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5.6 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5.7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5.7.1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5.7.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6 标示内容
6.1 一般要求
6.1.1 散装食品销售标签标识应当包括食品的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或备案编号、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6.1.2 散装白酒销售标签标识除符合6.1.1的要求外,还应当标注执行标准、生产工艺、酒精度。
6.1.3应当在酒类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酒等警示语。
6.1.4 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6.1.5 预包装食品拆零销售,其销售和贮存标签标识参照本规范执行。
6.2 食品名称
6.2.1 应在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食品名称。
6.2.2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采用标准规定的名称或等效名称。
6.2.3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标注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或俗名。
6.3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或备案编号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或备案管理的散装食品,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或备案编号。
6.4 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
6.4.1 应清晰标注散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6.4.2 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
6.4.3 散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应当与生产者在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一致。
6.4.4 拆零销售的食品不得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或延长保质期。不同生产日期的散装食品混装销售,应在标签标识上标示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限。
6.4.5 保质时间不超过72小时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当标注到小时,并采用24小时制标注。
6.4.6 对贮存方式、温度、湿度、光照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具体标注。
贮存条件可以参考如下标示形式:
a) 常温(或冷冻,或冷藏,或避光,或阴凉干燥处)保存;
b) ×× - ×× ℃保存;
c) 请置于阴凉干燥处;
d) 常温保存,开封后需冷藏;
e) 温度:≤××℃,湿度:≤×× %。
6.4.7 酒精度(乙醇含量)含量10% vol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6.5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6.5.1 应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应当真实有效。
6.5.2 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6.6 其他标示内容
6.6.1 经电离辐射、辐照处理过的食品,应标注“辐照食品”。
6.6.2 转基因散装食品的标签标识应当在备注栏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6.6.3 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散装食品,可在获证产品及其包装、标签、说明书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6.6.4 有机散装食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
6.6.5 进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标注原产地以及境内进口商或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6.6.6 食品执行标准中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7 推荐标示内容和标示方式
7.1 食用方法
根据产品需要,可以标示容器开启方法、食用方法、烹调方法、复水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
7.2 致敏物质
7.2.1 以下食品及其制品可能导致过敏反应,如果用作配料,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或在标签标识中加以提示:
a) 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
b) 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
c) 鱼类及其制品;
d) 蛋类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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