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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打印]添加时间:2024-04-03      浏览次数:6622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市监规发〔2024〕4号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四川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已经省市场监管局2024年第3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5日
 
  四川省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下同)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持续保持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实施的决定》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查(以下简称证后监督检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已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所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主要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例行检查、飞行检查等。
 
  本办法所称日常监督检查,是指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有计划地对本辖区内获证企业所开展的实地检查;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许可有效期届满延续换证、减项、名称变更的获证企业开展的承诺核查;对有效期届满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作出保证质量安全承诺,确定免实地核查的获证企业开展的监督检查;对获证企业检查问题整改情况的复查。
 
  本办法所称例行检查,是指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取得生产许可发证、迁址、增项以及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等情形开展的首次监督检查。
 
  本办法所称飞行检查,是指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或者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线索,根据需要实施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证后监督检查应当坚持客观公正、问题导向、分级负责、闭环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实施证后监督检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索取或收受企业财物、谋取不当利益。
 
  第五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指导全省证后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年度监督检查重点,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证后监督检查。
 
  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证后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部署或者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实施证后监督检查;督促获证企业问题整改,开展整改问题复查;汇总上报证后监督检查情况及结果;移交违法违规线索。
 
  第六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证后监督检查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管理,并配备必要的录音、录像、便携式信息化终端等设备。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日常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应有2名及以上监管人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与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实施。省或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日常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获证企业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派监管人员参加检查。
 
  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许可有效期届满延续换证、减项、名称变更的,市级或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企业获证后60日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对有效期届满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作出保证质量安全承诺并确定免实地核查的获证企业,在发证后60日内,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第八条 例行检查应在企业获证后30日内,由2名及以上监管人员和2名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实施。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乐山市、南充市、宜宾市、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本辖区内获证企业实施例行检查,其余市级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三章   检查内容
 
  第九条 证后监督检查以告知承诺事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相关要求等为主要内容。
 
  第十条 日常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证照;
 
  (二)基本生产条件;
 
  (三)重要原材料(零部件)进货验收;
 
  (四)生产过程控制;
 
  (五)产品出厂检验;
 
  (六)遵守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七)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对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可以结合企业最近一次年度自查报告进行。
 
  第十一条 例行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件材料;
 
  (二)人员能力;
 
  (三)企业环境与场所;
 
  (四)生产和检验设施设备;
 
  (五)过程控制;
 
  (六)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例行检查内容分为关键项和一般项。检验报告、基础设施、生产设备、检验设备、原料控制、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等内容为关键项,其他内容为一般项。
 
  第十二条 飞行检查根据事因针对性确定检查内容。
 
  第十三条 实施证后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送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查通知书》(见附件1)。
 
  证后监督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及时汇总检查情况,填写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见附件2)或例行检查记录表(见附件3)或飞行检查记录表(见附件4),若检查发现问题还应填写整改通知书(见附件5)。检查记录表、整改通知书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检查人员对监督检查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证后监督检查过程中,需要时可对获证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第四章   检查结果处置
 
  第十五条 例行检查结果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符合”:是指现场检查情况与企业承诺相符的情形。
 
  (二)“不符合需整改”:是指现场检查情况与企业承诺存在不相符的情形。
 
  第十六条 对例行检查结果为“不符合需整改”的获证企业,应按要求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完成情况应书面报告企业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七条 对监督检查整改符合规定要求的,企业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监管档案或数据库,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十八条 例行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撤销许可建议:
 
  (一)对例行检查结果为“不符合需整改”且企业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二)企业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生产检验设备不符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的;
 
  (三)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完全不具备生产条件等骗取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第十九条 证后监督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撤销许可建议: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生产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获证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 证后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应明确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企业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应督促企业整改,并将复查整改情况逐级上报至组织证后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复查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材料核查等形式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证后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系统性、区域性或者行业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通报相关同级行业主管部门。
 
  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指导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置,并根据需要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证后监督检查发现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将违法违规线索移交企业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由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提级处理。
 
  第二十三条 证后监督检查发现企业或者有关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第二十五条 证后监督检查发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省委省政府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四川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川市监发〔2021〕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