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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打印]添加时间:2025-01-08   有效期:2025-01-08 至 2025-01-20   浏览次数:153
各市市场监管局:
为规范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自查与报告工作,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帮助企业提升自查水平,结合近年来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自查报告存在问题,形成《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于2025年1月20日前书面反馈修改意见,逾期视为无意见。联系人及电话:特食处 彭雨薇,0771-5846755;电子邮箱:tsspsyjg@163.com.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
2025年1月6日
 
附件: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场监管局:
为督促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食品安全自查规定,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应依法对食品安全状况、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自查。现就全区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全区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工作。
(二)设区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督促、指导县级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辖区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工作。
(三)县级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辖区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自查分类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自查、风险隐患专项自查。
(一)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自查
指对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定期自查,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及时向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自查内容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机构与人员、厂房布局、设施设备、原辅料管理、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库房管理、贮运及交付控制管理、检验管理等情况。报告格式和自查表参见附件1-4。
(二)风险隐患专项自查
指获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对相关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有针对性地开展的专门性检查,并立即向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指导意见(试行)》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开展专项自查,具体包括消费者投诉、媒体曝光存在较为集中食品安全问题的,涉及行业共性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案件查处中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督抽检不合格存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国家、自治区公告需要自查的其他事项。报告格式参见附件5。
 
三、自查报告时间
(一)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市场监管部门评定的风险等级确定自查频次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定期自查。原则上,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自查1次,于每年11月30日前提交自查报告;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自查2次,于每年5月30日和11月30日前提交自查报告;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自查3次,于每年4月30日、8月31日和11月30日前提交自查报告;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自查4次,于每季度末提交自查报告。
(二)停产6个月以上的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应在恢复生产的7个工作日内按照定期自查要求完成一次自查并向属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自查报告和报告复产情况。
(三)风险隐患专项自查应当在接到通知或发现风险1个工作日内完成自查,自查结束后立即报告属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四、企业自查发现问题处置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生产条件或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整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整改时间;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应当立即自行停止生产活动,并及时向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审核指导。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自查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对企业自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书面或现场核查,督促指导企业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并在核查通过后,将自查报告转报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审核,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报至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二)确保自查质量。设区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重点审核企业自查的规范性、完整性,确保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自查报告质量。对于自查发现问题少,而体系检查、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多的企业要重点加强日常监管和自查指导,帮助企业提升自查水平。
(三)依法依规查处。对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纳入企业档案。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自查报告及不符合项整改措施纳入生产企业档案进行管理,至少保存两年。
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在每年6月10日、12月10日前将本辖区内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工作情况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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