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填写《强制性国家标准意见反馈表》(见附件3),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KJBZ miit.gov.cn(邮件主题注明:《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公示反馈)。
公示时间:2023年8月18日-2023年9月17日
联系电话:010-68205261
附件:
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等一览表
2.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3.强制性国家标准反馈意见表
2023年8月18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