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要点:
本条款是对人力资源总的要求。组织中所有从事影响食品安全活动的人员,包括食品安全小组的人员,应具备其任职岗位所要求的能力,以胜任其所从事的食品安全工作。
组织应考虑不同职能部门及不同的岗位,提出人员资格要求,按人员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历进行评定,确保其活动不会对所产生的的产品造成任何不良的安全风险,对其所从事的影响食品安全的活动应是能够胜任的。
当组织在建立、实施或运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时,可以通过外聘专家弥补其人员在某些方面能力的欠缺,但需要以协议或合同的方式约定提供咨询意见专家的职责和权限。当组织需要寻求外部审核或评价,证实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并表明其控制食品安全危害的能力时,也应以认证合同或协议的方式规定提供体系评价服务的外部专家或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这些规定或约定可以包括咨询或评价专家需要提供服务的内容、所依据的标准、时间安排、完成期限、组织培训和支配人员的权限、保密承诺和健康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