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于确定的食品安全危害可接受水平或预期的结果,验证的频次取决于监控程序识别失控的能力。
(2)验证的频次还取决于对控制措施的确认结果及其运行的不确定性(如过程的变化性)。例如,当确认证实控制措施对危害控制的能力远严格于所需要控制的可接受水平时,对该控制措施效果的验证可减少或取消。
(3)验证的频次还取决对验证结果的分析结果。例如,当原料的产地未发生变化时,发现检验结果从未出现怀疑的检测项目,可减少或取消对该项目的检测。
验证的方法从形式可分为:对结果的验证和对过程验证。通常采取对结果的验证,如对产品的检验。
当通过终产品检测来验证体系时,应将未满足可接受水平的样品及其批次产品作为潜在不安全产品,并按潜在不安全产品要求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