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观描述不符合事实,如,时间、地点、人员、发生的不符合事情及细节,应有可重查性;
(2)对当事人不要直接点名道姓、必要时可提涉及人员的姓、职务、岗位;
①以当事人的表述为证据,无关人员的话不能作为证据;
②陪同人员可为审核组提供澄清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