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要求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用原料、辅料的卫生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规定要求并得到有效控制;卫生要求第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保持清洁,严格执行清洗消毒制度,防止交叉污染,对不合格品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等要求;卫生要求第十三条,规定出口食品的包装、储存、运输过程应当受到良好的卫生控制;卫生要求第十五条,规定产品的卫生质量检验应当包括机构、人员、标准、设施、仪器设备、计量、记录、资格等方面得到有效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