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评价控制措施组合
直接针对食品安全危害产生的原因的控制措施被证明是最有效的。控制某一特定的食品安全危害经常需要一种以上的控制措施,而同一种控制措施可同时控制多种食品安全危害,控制措施的组合能够达到预期的控制水平。本标准的8.2条给出了控制措施组合的确认要求,即确认必须证实控制措施的组合能够达到预期的控制水平。如不能证实,则需对措施的组合进行调整。
可通过参考如下信息,评价控制措施的效果:
(1)控制措施对微生物危害影响的性质。
(2)对确定危害的影响程度(质的或量的影响)。通常控制措施的效果依赖于控制措施的实施强度(如温度、时间、浓度和频次),因此在实施评价时,获得控制措施实施强度和效果的关系非常有用。
(3)控制措施被预期应用的步骤或位置。在某些位置控制措施更加有效,甚至是必需的。
(4)生产参数及其在操作中的不确定性(如操作失败的概率),以及实际操作的严格程度。
(5)操作性质。例如由于实施和调整频次而调整和变动的可能性,如可接受水平的变化、需控制的确定食品安全危害的变化、新控制措施的实施及其他环境变化都可能影响控制措施是否为关键控制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