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0.3.2放行的评价
理解要点
组织应建立程序,对受不符合关键限值影响的产品即潜在不安全产品进行控制及其相关响应,并规定相关人员的权限。潜在不安全产品在评价安全前,应在组织的控制之下。只有当受影响的产品符合如下条件之一时,才能作为安全产品放行:
(1)除监控系统外的其他证据证实控制措施有效。例如,确认的结果证实控制措施对确定食品安全的控制能力远严格于所监控的参数时。
(2)证据显示,针对特定产品的控制措施的整体作用达到预期效果(即达到按照7.4.2确定的可接受水平)。例如,对于罐装产品,当作为关键控制点的初温虽然发生偏离,但初温对生物危害的控制效果所依赖的杀菌过程仍能满足要求。
(3)充分抽样、分析和(或)充分的验证结果证实,受影响的批次产品符合被怀疑失控的食品安全危害确定的可接受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