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验证信息,获得和记录审核证据
审核证据是与审核准则有关的能够证实的记录、事实陈述或其他信息。在审核过程中,审核员通过运用适宜的方法和技巧收集到的信息很多,但这些信息中只有能够证实的信息才能成为审核证据。当然,在实际审核中不要求也没必要对获得的信息进行逐一证实,但在需要时这些信息应该是能够被证实的,以确保作为审核证据的信息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道听途说、假设、主观臆断、猜测等不能证实的信息不能作为审核证据。
(1)验证信息,获得审核证据
为获得审核证据,审核员在需要时应对收集的信息进行验证,验证信息的方法通常可包括:
①对照文件规定,现场观察相关活动和过程的实际操作,以证实实际操作与文件规定的一致性。
②对照文件规定,核查相应的记录,以证实记录中体现的某项活动和过程的结果与文件要求的符合性,以及记录中提供的信息内容与文件规定的一致性。
③通过对活动和过程的观察来证实面谈或查阅记录时所获得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④通过必要的实际测量来证实活动和过程的结果或记录的符合性、有效性和真实性。
⑤其他适用的证实方法,例如,对比分析来自不同职能和层次的对同一活动或过程的信息,以验证信息的真实性等。
(2)记录审核证据
审核员应将获得的审核证据进行记录,记录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①记录的内容可包括:审核取证的时间、地点、面谈的对象、主题事件、主要过程和活动实施概要、观察到的事实、凭证材料、涉及的文件、记录、标识等;
②记录的审核证据应全面反映审核的情况。不应只记录有问题的信息,也应记录审核中能够证实受审核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要求和有效运行的信息,特别是主要过程和关键活动的符合性和有效性信息,并能为审核报告中相应的评价和结论提供依据。
③对于审核中发现有问题的有关信息,审核员应确保所记录的反映不符合事实的主要情节清楚,包括实现可追溯性的的必要信息,如:时间、地点、面谈的对象、涉及的文件、记录、标识等,是否需要记录具体数据,由审核员依据不符合事实的性质决定。
④记录的信息应清楚、准确、具体、具有重查性,只有完整、准确的信息才能作为作出正确判断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