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9年美国FDA为了加强和改善对食品的监管,根据美国《食品药品化妆品法》的规定:凡在不卫生的条件下生产包装或储存的食品或不符合生产食品条件下生产的食品视为不卫生不安全的,因此制定了《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条例及法规CGMP Part110》,这一法规适用于一切食品的加工生产和贮存。随后陆续制定了各类食品的GMP,如:
21CFR Part106 适用于婴儿食品的营养品质控制;
21CFR Part113 适用于低酸罐头食品加工企业;
21CFR Part114 适用于酸化食品加工企业;
21CFR Part129适用于瓶装饮料等。
欧盟的食品卫生规范和要求包括六类:
(1)对疾病实施控制的规定;
(2)对农药、兽药残留实施控制的规定;
(3)对食品生产、投放市场的卫生规定;
(4)对检验实施控制的规定;
(5)对第三国食品准入的控制规定;
(6)对出口国当局卫生证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