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的《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八条“设备与工具卫生要求”规定:食品加工用设备和工具的构造应有利于保证食品卫生、易于清洗消毒、易于检查,避免因构造原因造成润滑剂、金属碎屑、污水或其他可能引起污染的物质滞留于设备和工具中;所有的用于食品处理区及可能接触食品的设备与工具,应由无毒、无臭味或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材料制造。不与食品接触的设备与工具的构造,也应易于保持清洁。这是从国家法规层面上提出用于食品加工设备和与产品接触设备的表面不得对食品造成污染。
2011年9月14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国家认监委2011年第23号公告),其中明确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确保厂区、车间和实验室使用的润滑剂等有毒有害物品得到有效控制,避免对食品、食品接触表面和食品包装物料造成污染。